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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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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分类及相关法律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法鑫·司法视角
一、技术措施规避行为分类
技术措施规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破解、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这种类型的规避被称为技术措施的“直接规避”。与“直接规避”相比,另一类规避行为不仅破解了技术行为本身,还为公众提供了规避技术措施的软硬件工具。这种行为称为技术措施的“间接规避”。
从我国规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不仅禁止规避、破坏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的行为,还禁止规避、破坏版权保护措施的行为,以及提供规避工具和服务。禁止提供规避工具和服务的目的是防止他人明知其是专门为了故意规避或破坏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设计的方法、设备或材料供公众使用。因为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一旦向公众提供,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破解行为,版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摘自《法律规则的提炼与适用:人民法院司法案例重述》(知识产权卷),沈德勇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
2.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
回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回避、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保护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相关权利人。
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不被非法复制、利用等采取的技术措施,受法律保护。版权人或音视频制作者通常采取两种技术措施:
一是控制版权客体路径的技术措施,如加密();
二是控制版权对象复制的技术措施,例如SCMS(Copy)。路由控制技术可以有效阻止他人直接访问版权作品或音像制品。也就是说,对于采用了加密措施的版权对象,在解密之前播放设备或录音设备无法直接访问受保护的对象,但最终用户可以使用解密设备来收听和观看。
这种解密不可能偶然发生,因此,未经授权的解密构成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控制版权复制的技术,例如复制控制标志(复制标志),可以防止一般复制设备或播放设备读取和解密受保护的对象并复制它们。一旦该控制标记被破坏或避开,播放设备就无法找到该标记,播放的内容将处于不受保护的状态,可能会被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破坏或规避此类复制控制标记可能构成对此权利的侵犯。
此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人或音视频制作者免受非法侵权。这样的技术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他人无法直接访问复制或播放的作品或音像制品,才会被避免或销毁。但是,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可以设置技术措施,其他人也可以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法律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规避、破坏此类技术措施。
(摘自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2~103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高埗律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有所得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译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不予遵守。除非另有说明;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销售冒用他人签名的作品的。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条 为了保护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提供回避、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措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例外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5%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回避、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明知或者应知权利管理被删除、改变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未经权利人许可。电子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四)通过信息网络扶贫向农村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超出规定范围高埗律师,或者未按照公布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未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后的视频产品。立即删除;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注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姓名或者未注明的;支付报酬,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阻止服务对象以外的他人获取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阻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造成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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