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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禁止反言规则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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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意见小结:禁止反言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消除当事人的矛盾行为,维护相对人的合理信任利益,保证诉讼过程的稳定。在一起建设工程案件中,承包商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初稿后,其主张承包商应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依据以“逾期答复视为同意”为由解决。其行为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人民法院不支持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案件信息:一审(2017)苏1302民初5310号;二审(2019)苏13闽中4666号。
案件
原告孙、马;被告水云公司;第三方第二建筑公司。
水云公司将其开发的水云城项目外包给第二建筑公司。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二建公司将竣工结算信息报送水云公司。水云公司收到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信息中载明的工程价款。 2016年6月15日,第二建设公司向水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水云公司收到和解文件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2017年2月27日,第二建筑公司将水云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孙某、马某。接受债权后,二人将水云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孙某、马某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9月19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稿后,孙某、马某辩称不予采纳评估意见,但提交的和解文件中载明的工程价款应以第二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马某在先申请司法鉴定后,能否主张不接受鉴定意见,但接受竣工结算数据。
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马某申请鉴定,被告水云公司也同意鉴定时,法院启动了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草案后,原告将索赔改为按报价理赔,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因此,本案工程价款应按照评估价确定。据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水云公司向孙某、马某支付该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接到判决书后,原被告、被告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律师费,二审裁定双方自动撤回上诉。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开发商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如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然而,承包商及其权利人明知上述协议,却在提起诉讼后申请评估以确定工程价格。评估意见初稿出具后,他们改变主张以和解文件作为和解依据。因其行为违反禁止反言规则,人民法院对承包商及其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禁止反言规则的基本解释
禁止反悔,又称禁止反言,源于衡平法中公平正义的理念。 [1] 英美、法国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禁止反言规则,即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时,在做出相应的言行后,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法律禁止任意推翻以前的言行。该规则的核心是,禁止作出某种陈述的人在对方给予信赖的情况下做出否认或不一致的陈述。 [2]这一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例如,日本将其扩展为禁止矛盾行为。 [3]
从诉讼模式来看,禁止反言的起源与对抗制有关,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不会严格适用。这主要是因为禁止反言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抗辩而提出的,因此是具有对抗性特征的过程的产物。 [4]有学者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禁止反言主要作为一种判决效力制度,用于解决生效判决对既判力的法律效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禁止反言是一种诚实和正直的制度。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用于消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矛盾行为。 [5]
本文主要讨论后者的禁止反言规则,该规则用于“排除矛盾行为”。
二、禁止反悔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司法机关在一份官方文件《禁止反悔规则》中提到了这一点。 《意见》第七条规定,“应当关注‘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以及国际公认的公平、自由、平等、诚信等法律价值观和原则。 、理性、秩序、严格遵守合同、禁止反言。通俗、简洁、全面、严谨的论证,增强裁判的说服力。”
在本文件发布前,人民法院已运用禁止反悔规则审理了大量案件,2012年为10起,2013年为61起,2014年为274起。此后逐年增加,2012年为394起。 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560例。2017年为825例,2018年为982例,2019年为1823例,截至2020年2月9日为1466例。 [6]
最早可检索的直接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案件是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在张锡田与嘉善县红利木业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案中,认为“上述——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且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均为无效行为。” [7]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首次在民事判决中直接援引禁止反言规则[8]。该案判决书指出:“担保人主张担保人提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对股东的担保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的规则。本院不会支持。” [9]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55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援引并适用了禁止反言规则。
在程清波与万仁辉、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诚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适用禁止反言规则,但从案例分析来看,该案法官所写的内容显示,该案适用了这条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即在某一时刻,不再有任何反对或反对意见”。双方的诉讼请求存在冲突,那么法院无需审查,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旦做出这样的处分,就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比如对同一事实的态度发生变化,就会影响争议的焦点和事实的成立。受到调查,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你们千万不能后悔,更不能否认。” [10]
无独有偶,在中国西部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与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基础公司)的再审申请案中,有一位律师撰写的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透露,该案在审理中实际使用了该规则,“在与深圳地基公司的分包案中,华西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想拒绝支付欠款。”在与深圳地基公司分包案中,华西公司就同一地基工程质量问题与总经理提出了争议,而包某案中的主张完全相反,显然属于不诚实诉讼行为,法院可以援引禁止反言原则来认定。华西公司关于分包案中桩基工程质量的主张不能成立。”[1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质押合同纠纷案法官银行)撰文明确指出,“债务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违法为由,推翻此前自愿达成的协议,拒绝承担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在面临债务效力认定时,对于不符合禁止反悔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司法判决应当合理处理合同的效力,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作出决定 [12] 2017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四。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援引了禁止反言规则。 [13]
地方各级法院中,适用该规则影响较大的案件是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报酬案。四川省成都市。 [14]本案刊登于2007年《中国审判案例综述》民事审判卷,其索引关键词为“禁止反言原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规则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角度看,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中包含着禁止反悔的具体要求。 [15] 这可以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以及2013年法院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案件数量骤增中得到印证。从意义上讲,“诚信”极其模糊,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16]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在缺乏具体实施的相应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或因内容模糊、不确定而被搁置,或频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受到过度、任意限制。 [17]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只是简单地列举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而没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任何推理,这就将法律原则的适用降低到‘防空炮’上。”不但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反而降低了法理的尊严和地位”。 [18]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非常道德和抽象的原则,只有进一步规范才能发挥作用。 [19]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招致“逃避一般条款”的批评,也违反了“先穷尽法律规则,再适用法律原则”的法律适用规范[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9条是法律禁止反言规则的最明确体现。 [21]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前准备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纳入争议焦点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法律解释[2019]19号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十九条也体现了相应的要求。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违反禁止反言规则的行为,例如本案中原告先申请鉴定,后又主张不予采纳鉴定意见。
学者们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分析,认为“与事前行为不一致的行为”[22]属于禁止反言规则的范围。禁止反言规则旨在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一方当事人已作出陈述和其他诉讼行为的前提下,另一方基于充分信任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一方事后后悔或采取相反的行动。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23]同时,对于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将作出禁止反言的裁决,让其承担后果。 [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组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禁止反悔的要求。当事人实施不一致的诉讼行为,且前一诉讼行为已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或者信任的,因不一致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禁止后一诉讼行为。 [25]
四、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诚信是交易的基础,禁止反言是维护诚信原则的标准之一。 [26]除了禁止反言的中心思想之外,还有更微观的操作系统。尽管这些小规则不如法律规定那么精确,但它们支持了禁止反言规则并使其有效。这些微观操作系统可以帮助裁判准确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1. 先前的行为或表情。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首要条件。有学者认为,以往的行为应仅限于诉讼行为。 [27]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实施的行为引起了诉讼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则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也应当受到禁止反言规则的约束。 [28]相比之下,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禁止反言规则主要保护交易对手的信托利益。例如,在前述案件中,程清波对涉案《承诺书》真实性的认可发生在上诉过程中;民生公司的承包行为发生在诉讼之前。
2、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有合理信赖,并实施了相应的诉讼行为。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最重要条件。保护对方合理的信托利益是该规则的核心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信任作为民事主体的内在状态,很难被外人知晓,也无法通过证据对外揭示。法官需要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基于信任的行为,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和判断的标准。其次,除了有理由信赖行为人之前的行为外,对方还必须基于这种信赖而采取相应的诉讼行动。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对手因合理信赖而消耗时间也是一种行为。 [29]
在本文所述的案件中,原告于2017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同年9月,法院根据其申请将案件移送鉴定。案件移送鉴定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多次质证。移送鉴定后,被告还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文件、施工等材料,法院也组织了质证。被告人既有提交证据、参与质证等积极行为,也有花时间等待鉴定意见等消极行为。
3、反驳方有否认先前行为的矛盾行为。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正式要求。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诉讼情况改变对诉讼的态度,改变陈述或者主张的内容,或者撤回诉讼。但当事人实施此类矛盾行为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违反真实性义务和促进诉讼的义务。本案原告首先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初稿出具后,主张应接受所提交的价格,同时并未撤回鉴定。其诉讼行为存在明显的矛盾。
4、禁止反言当事人的矛盾行为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限制条件。对于基于信任行事的一方来说,如果任由对方反击,就会遭受合理损失,也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法官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做出审慎的裁量。即使存在冒充行为,但该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大,或者适用禁止反言规则会给实施冒充行为的当事人造成过分不利的,也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被排除在外。 [30]
5. 禁止反言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抗辩。调解是当事人相互考验、相互竞争、相互碰撞、利益权衡的过程。重复和遗憾是允许的。当事人的自愿性质是合法调解的条件。在调解协议生效之前,法律允许当事人反悔。另一种情况是,调解失败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调解时的供述感到后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不得作为后续诉讼的依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的除外。 [31]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一方的还击行为不会超出对方的合理预期或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因此应排除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 [32]
6. 法官可以主动适用禁止反言规则。有人认为,当事人未援引禁止反言规则进行辩护,属于自由行使权利,应视为同意对方的抗辩。笔者认为,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选择适用禁止反言规则。首先,法官依据禁止反悔规则作出的判决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体现,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其次,禁止反悔规则具有道德与法律双重规范的特点。当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对当事人的反陈述行为视而不见时,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还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第三,民事诉讼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更关系到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法官不仅要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对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影响程度,不能允许当事人为所欲为。第四,如果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允许对方抗辩,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加剧法庭上日益突出的人与案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撤销供述的,必须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该规定体现了抗辩对诉讼的严重影响,要求法官谨慎对待当事人的抗辩。
本案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发生在2017年7月,2018年11月主张接受审价东莞高埗律师,至今已一年多。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工作。如果允许原告改变先前的诉讼请求,不仅会导致被告及其律师之前的工作白费,而且还会影响诉讼过程的稳定性,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次,实践中,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普遍超出甚至显着超出实际工程造价。根据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很容易造成利益失衡。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应严格执行。适用的。 [33]
本案中,中标价与评估价相差7000万元以上,表明第二建设公司单方面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大幅超出实际工程造价。如果采用投标价格,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鉴定价格反映了原告除对钢材数量的意见外的大部分意见。从权衡利益的角度来看,法院以评估价作为和解依据,不会造成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实质性不公平。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二审判决视为双方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5.适用禁止反言规则时应注意的事项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从属规则,禁止反悔规则的适用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禁止反言规则应当适用于不适用该规则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自身的程序利益认识模糊,诉讼能力有待提高东莞高埗律师,包括法官的义务明确、供述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法官应尽量限制而不是扩大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范围。
其次,适用禁止反言规则时,必须控制在合理的条件下,即当事人的禁止反言行为超出法律容忍的限度。各方轻微的反陈述,例如由于审判期间的口误而提出的反陈述,应该被容忍。
第三,在适用该规则时,应当考虑采用制度解释、利益衡量等方式向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诚实守信的解释。
[1]陈榕:“‘禁止反悔’原则研究”,发表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2]蒋必新、何东宁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28页。
[3]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2012年第6期。
[4]胡猛:《英国证据法中禁止反言的起源及主要形式》,《证据科学》2014年第5期。
[5]季格非:《民事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中国背景与困境》,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6]以上数据是笔者于2020年2月9日12时使用法信网同类案件搜索功能,在“本院意见”栏目中使用关键词“禁止反言”进行搜索获得的。
[7]参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3)山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8]刘德全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选编(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774页。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10]于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期,第11页。 217-218。
[11]潘杰:《鉴定结论概率的审查与认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第1期1、第8页、第106页。
[12]左宏:《禁止反言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效力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编:《审判监督指导意见》2014年第2辑第48辑,第117页-第 127 页。
[13]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事裁定第2号。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法院在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并得到答复后。
[14]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中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
[15]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发表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5页;吴高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实务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 Wu Wenju:“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实践的研究”,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Yang :“民事诉讼及其克服的真诚原则的挖空”,“法律评论”,第3期,2013年; Wang :“对民事和商业事务的真诚原则”,“审判中的应用”,发表在“法律适用”上,2015年第12期; Chang 编辑:“民事程序法”, Press,2015年版,第47页。
[16] Xu :“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中国政治与法律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17]杨十二世:“真诚原则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克服原则的挖空”,“法律审查”,2013年第3期。一些学者指出,在民事诉讼原则中的适用在民事诉讼原则中的应用我的国家太广泛,太任意,鄙视法律方法,缺乏必要,相关性和合法性。参见Chao :“申请现象,问题和改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真诚 - 以法国民事诉讼的理论辩论和实际判例为参考”,“比较法律研究”,“比较法律研究”第3期,2015年。
[18] Lu Yi:“关于在我国对民事司法裁决原则的适用 - 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53起案件的经验分析”,发表在“法律的适用”中,第11期,2009年。
[19] Chen :“关于民事诉讼的当事方的真正义务”,发表在“东南学术期刊”,2016年第4期。
[20] Shu :“法律原则的应用有哪些困难?” 杂志(哲学与社会科学版),第6期,2004年。
[21]总编辑神(由领先小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法的领先小组编辑):“理解和应用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98页。《民事诉讼法法》第229条本书的目录被介绍为“''的规定”。
[22]学者对当事方对诚实原则的违反的类型学分析包括:欺骗行为,以创建对自己有益的诉讼状态;与先前行为不一致的行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行使的诉讼权利。行为。参见Wang Qi:“中国法律科学”上发表的“对民事诉讼的真诚原则的司法应用”,2014年第4期。
[23]张·金德(Zhang Jinde):“新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民主与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
[24] Wang Anjie:“关于保险法中豁免和禁止反言的原理的初步研究”,由Wan 编辑:“商业行为的法律理论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25]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小组》编写:“理解和应用修订的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26] Zuo Hong:“禁止反言和诚意原则以及有关处置合同有效性的考虑”,“审判监督指南”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部编辑,2014年,第2期,第48期,整体,整体,整体,整体上第127页。
[27] Chang ,主编:“民事程序法”, Press,2015年版,第47页。
[28]吉菲(Ji Gefei):“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的中国背景和困境”,发表在《东中国政治与法律大学杂志》上,第5期,2014年。
[29]朱·伊格奇(Zhu )和朱(Zhou Yan):“'禁言'规则在我国难以保险案件的判决中的作用”,“法律的适用”,第4期,2015年。
[30] Wang Qi:“对民事诉讼的真诚原则的司法应用”,“中国法律科学”第4期,2014年。
[31]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深人民法院中多元化争议机制的改革”的观点创造了一种记录无可争议的事实的机制。本文规定:“如果当事方在调解过程结束时尚未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员在获得各方的同意后,可能会记录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在当事方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中记录的事实,各方应签署并确认。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事项外,当事各方无需为在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
[32]首席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部编辑:“理解和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
[33] Li ,总编辑:“建筑合同案件审判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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