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高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aobulsh.com 高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哈市一超市保洁员要求缩短工资结算
时间:2024-10-19 15: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领军新闻记者 刘长艳
哈尔滨市市民黄琳(化名)几个月前应聘了一家大型超市的清洁工工作。他主要做清洁工作,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6天。
黄琳加入公司时,公司同意同批次加入的保洁员按小时计酬,并被告知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工作了几个月,黄林原本以为没什么。但后来她利用空闲时间到另一家公司兼职,发现其他公司给保洁员发工资,都是按小时计酬,几乎每10天一次。她这才知道这家超市的工资发放周期。有点长。黄琳询问了周围的同事,发现像她这样的保洁员大多每月拿两次工资。于是,黄琳联合了几位和她一样在这家超市从事保洁工作的小时工,共同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缩短工资结算周期。但王经理却说:“这是公司规定,不能因为你做了什么特别的事情。”拒绝的原因。
听到王经理看似合理的回答,黄林开始怀疑,自己的要求真的很无理吗?随后,他们来到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咨询。在了解了她的用工模式和工作时间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缩短工资发放周期的要求是合理的。最后,在督察来执法后,该公司承诺缩短工资支付周期。经双方协商东莞高埗律师,工资支付周期改为两周。
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计时工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公司对她的聘用是兼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此东莞高埗律师,公司对像她这样的清洁工的工资发放周期不可能与全职员工相同。
高埗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