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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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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能否认定废弃共同债务
最高院认为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观点在一些案例中得到了体现。东莞高埗律师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规定基础**: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具体情形分析**: - **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具有这些特点,说明该债务并非偶然发生的、小额的日常支出,而是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规模性。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性质更有可能与夫妻共同的生活或经营相关。 - **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购置巨额资产、共同经营公司等行为,那么一方的频繁转账行为就可能与这些共同的经济活动有关。例如,一方的转账可能是用于共同经营的资金投入,或者是为了购置巨额资产而进行的资金调配等。 - **无法合理解释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当夫妻中的一方无法对频繁转账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时,从常理推断,该转账行为可能并非是一方的个人行为,而是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因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通常是有明确目的和用途的,如果一方不能说明,就容易让人怀疑该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的事务。 例如,高埗镇律师了解到在(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案件中,鲁某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其配偶刘某和鲁某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某自认之前与鲁某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鲁某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刘某对该段时期为何转款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