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高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aobulsh.com 高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杨某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 147 万余元
时间:2024-09-22 【转载】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东莞高埗律师获悉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杨某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 147 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 **事件经过**: - 杨某的劳务合同纠纷需先进行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后,杨某不服仲裁结果,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 律所代理案件后,收到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律所收到通知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了杨某缴费。最终,案件因未及时缴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杨某丧失了在该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 2. **法院判决依据**: - **违约认定**: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律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其未告知杨某缴纳诉讼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 **责任承担**:律所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赔偿金额确定**:杨某在相关案件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 191 万余元超出其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 144 万余元的部分(46 万余元),损失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 147 万余元。 这一事件给律师行业敲响了警钟,高埗镇律师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敬业负责,注意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妥善留存与当事人的沟通证据,降低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