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高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aobulsh.com 高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婚姻法新规下,离婚后女方无法分割以下四类财产
时间:2024-09-22 【转载】
婚姻法新规下,东莞高埗律师告诉你离婚后女方无法分割的四类财产主要包括: 1. **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车辆以及男方婚前购买的家具、钻戒、首饰等贵重物品。即使婚后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或出资证明,这些财产仍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割。如果是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婚前首付款部分归男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则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2. **男方因工伤或其他意外事件获得的赔偿款**:男方因工伤获得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工伤津贴等赔偿,或者因其他意外事件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等,这些赔偿是对男方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仅归男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3. **男方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给男方的财产**:如果男方的父母通过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只归男方一人所有,或者其他人通过赠与合同将财产指定赠与男方个人,那么这些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分割。 4. **男方的宅基地及相关权益**: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高埗镇律师认为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无法获得宅基地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