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高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aobulsh.com 高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伍某带其朋友周某找唐某借钱,看在伍某的面子上,唐某借给周某人民币85万元,周某承诺以本人开发的二套住房作为借款典质,但未办理相关典质登记手续。
综上,固然该案处理结果伍某都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法律责任,但该债务的性质是有区别的。该案法院终极判决,由被告伍某、周某偿还原告唐某欠款及其利息,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经原告唐某同意,伍某自愿承担了周某的全部债务,周某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了伍某,由伍某以借款的形式承担该债务,伍某就应承担偿还该借款的法律责任。周某作为人的担保即担保定的保证人,已在主合同(即借条)上签名,故唐某与周某的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故周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当事人之间构成债务转移合同关系。我国第84条划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需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必需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债务转移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属诺成性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即形成要约与承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阐述如下:
【评析】
所谓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天然人与天然人之间,或者天然人与法人之间所订立的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商定数额款项,借款人按照商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承诺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因此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合同即可有效。天然人之间的属实践性合同,非订立时生效,而是借款交付时生效。详细到本案中,伍某显然从未向唐某借款,唐某也未向伍某交付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另外,伍某与唐某之间也没有其他经济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欠付货款等法律关系。所以伍某向唐某出具的借条,不能简朴认定为民间借贷或欠款关系。伍某、周某、唐某三方之间系债务转移合同关系,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之后,债务人便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种意见:此案非民间借贷或简朴的欠款关系。
被告伍某自愿偿还此借款,并立有借款借据,商定了还款时间,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应按民间借贷合同处理。
第一种意见:此案可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不合】
唐某与伍某自小是朋友关系,2012年1月29日,伍某带其朋友周某找唐某借钱,看在伍某的面子上,唐某借给周某人民币85万元,周某承诺以本人开发的二套住房作为借款典质,但未办理相关典质登记手续。2012年5月唐某得知周某用以典质的二套住房实际上早已典质给银行,且因周某其他债务已被法院查封。为此,唐某找到伍某,伍某承诺愿替周某偿还此笔借款,并立下借条,商定了还款时间,周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唐某表示同意。借款到期后,伍某未按商定偿还借款,唐某于是以伍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伍某按民间借贷偿还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