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多次实施盗窃,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24-03-09  【转载】

男子高某曾因盗窃四次被判刑,出狱后却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日前,被告人高某因盗窃罪被淮上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先后8次在凌晨时分在淮上区多家店铺内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26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盗窃罪。其中四起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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