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主张合伙无证据,接受转款需返还

时间:2024-03-09  【转载】

近日,禹会区法院马城法庭判决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郭某诉称:被告范某因个人资金需要,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已归还3000元),并约定无利息,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余下欠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范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整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范某辩称:第一笔借了6000元,后原告找其买车抵掉了,原告尚欠其200元,其催要郭某称没有,后来请其吃了顿饭。33000元是车款,在微信聊天记录上都有,30000元是我们三个人出资共同买车的车款,是我、原告、黄某三个人合伙买的,原告出了3万元,我出了16000元,黄某出了14000元,我去买的车,买的摩托车,场地车,杜卡迪。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某与范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19日,范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郭某借款6000元,郭某通过支付宝向范某转款6000元。2021年4月27日,郭某通过范某向别人购买摩托车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范某分别转款30000元、16000元、20000元。2021年5月3日,范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郭某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郭某通过支付宝向范某转款30000元。后范某偿还了3000元,郭某催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范某辩称借款6000元已在2021年4月27日的购车中予以抵扣,30000元不是借款是合伙买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与范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为证,应属合法有效,范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范某辩称2021年4月19日所借的6000元已在后续替郭某代买车辆中予以扣除,但郭某向范某转款66000元并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范某对郭某说过卖家要价68000元,我们去讲讲价,以及郭某问范某还差多少,范某回复6.6,故购车辆款应系66000元,而非范某所称72000元,本院对范某辩称6000元已抵扣,不予采信。范某还辩称2021年5月3日郭某转款30000元系合伙买车的款项,但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当天范某通过微信向郭某要求借款,且庭审中范某亦陈述与郭某一直在一起玩,没有提过合伙的事,故本院对此辩解亦不予采信。综上范某共计向郭某借款36000元,偿还了3000元,剩余33000元借款应予偿还,本院对郭某要求范某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某借款33000元;3、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作者: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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