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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驾车驶入施工区受伤,谁担责?
2021年9月,金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进入施工区域道路上行驶时,与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该事故经认定: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不负责任。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某及其所在的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且因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故要求程某某及其所在的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程某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金某某损害,应当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酌定由公司对金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金某某在骑行电动车时,事发路段半幅道路摆放有锥桶,设置有禁止驶入标志牌,尚未开通放行,其仍然驾驶电动车穿过锥桶进入该施工路段行驶,存在明显过错。即便有极少数车辆违法进入该施工路段行驶,不能因此否定金某某自身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减轻其自身的过错程度,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金某某主张程某某所驾驶三轮车系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各项技术标准上来看,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但该车辆不具备取得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该公司对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该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其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其与可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有本质上的区别,故法院判决未认定该公司在交强限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