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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条 综保区位于本市白云区,范围是东至都拉乡火石坡,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盐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综保区配套区域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东邻乌当区、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都拉营编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护区以内的区域。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创新发展、开放带动、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实体化、差异化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域联动、跨越发展的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型保税新城。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域内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录,统筹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发展改革、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调配合海关、外汇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作出决定,并且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一个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