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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时间:2023-09-23 【转载】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贸易计量活动及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性能合格和贸易计量的合法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计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贸易计量器具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应当趋于零,不得在单件允许的范围内,人为普遍调整为正偏差或者负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七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定,并加贴检定标记。
第八条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并负责保管、维护,定期进行检定,保证其准确性。
第九条 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
(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
(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擅自改装计量器具,改变计量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