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对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3-09-23  【转载】

对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的、认为房屋征收方案侵犯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