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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统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联动体系,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和排查风险隐患,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配合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天气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组织、指挥、协调、监督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提供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协助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人员。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实施,编制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隐患点排查工作;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数据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负责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协助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存量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编制农村削坡建房技术指引;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辖区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应急抢险;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和交通引导,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安全转移。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组织排水防涝设施维护;负责所管辖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和易涝点整改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农作物保护和抢收工作;协助转移渔民及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农业救灾复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害损失信息。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受影响地区学校和幼儿园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电力、水文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三防指挥部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三月底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地点的防汛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