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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

时间:2023-03-24  【转载】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


  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涉及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进行与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合理的巨额捐赠,或与第三人串通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5.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即与关联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6.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即董监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


  7.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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