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时间:2023-02-22  【转载】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寨等。


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坚持节约优先,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实施,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机制,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制定重要农产品分品种区域布局和生产供给实施方案,增强供给能力,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长效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


第五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民主体地位,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