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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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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
时间:2023-02-22 【转载】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从事老年教育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公益普惠的原则,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投入力度,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支持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
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教育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职责开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