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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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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核准工程类建筑垃圾处置,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划,推行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及既有车辆更新,依法查处工程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划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核准零星建筑垃圾处置,加强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零星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建筑垃圾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配合调查处理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主管部门,并负责开发企业、城市住房和建设行业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等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办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环评中应有建筑垃圾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影像资料,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