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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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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第三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强化河湖水生态环境源头治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河湖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河湖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河湖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投入机制,保障河湖治理与保护资金以及河湖长制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开展河湖治理与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河湖治理与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和智库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与保护以及社会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治理与保护作出约定。
第七条 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八条 每年3月30日为“厦门市河湖长日”,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纪念、庆祝、表扬、奖励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总河湖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