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高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aobulsh.com 高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省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