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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时间:2023-02-22 【转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