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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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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第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遵循“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球市场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招标商品,包括通过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以及通过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带出的招标商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一)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商务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招标委员会对商务部负责。招标委员会由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确定具体商品招标次数、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招标方式以及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根据投标资格标准核定投标企业名单; (七)有关出口配额招标投标的其他事务。 招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进出口商会或相关行业组织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单位)承担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服务相关事务。 商务部主管业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九条 投标资格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协议招标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商品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商品的出口额或出口供货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招标条件,可参加投标。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进行核查并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