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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4  【转载】

第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商务部制定和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构名单。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一)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三);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用于收货人身份认证的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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