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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节能,是指通过加强工业用能管理,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采取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工业节能工作坚持节约与发展并举,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严格监管、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将工业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工业企业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市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区县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科技、财政、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工业节能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绿色清洁低碳能源应用。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工业节能规划及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九条 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服务业,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诊断、认证等服务。
第二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完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工业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能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及维护保养,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安装、改造、维修主要用能设备的,应当保留相关节能技术资料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对用能设备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工业企业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提供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