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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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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饲养其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和禁养的大型犬只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扰民、伤人警情的处置,违规饲养犬只行为和违规携带禁养犬只外出相关行为的查处,犬只的收留、狂犬的捕杀、流浪犬的捕捉。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养犬行为以及违规携带非禁养犬只外出相关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犬只诊疗机构和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并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服务区域内发现流浪犬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110电话和数字城管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