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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发改、规划、环保、物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供热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和供热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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