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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11-18  【转载】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级市)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茂名好心文化的研究,推动“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设,展现茂名精神文明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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