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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管理等各项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 (四)弘扬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保护传承本地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事项; (五)加强民生保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事项;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县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变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二)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三)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如有确需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确定、公布和报送。
第十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两个月内,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未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以在每年10月底前向上述机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的立法项目应当与自治县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建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