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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2-11-18  【转载】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建管并重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的用地和建设维护资金。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绿护绿的宣传和绿化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增强群众绿化意识。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八平方米。 城市新区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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