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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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