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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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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市政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条例所称市政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城市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其他可纳入管廊的市政公用管线。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参与、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