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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车客运和网约出租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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