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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清洁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督促指导乡(镇)和街道开展乡村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村清洁的日常管理,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对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予以劝告和制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乡村清洁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池塘的清洁;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场所的清洁;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村道、广场、沟渠和溪流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