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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信访、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学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学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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