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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平安建设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三条 平安建设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建设,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第五条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平安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编制平安建设规划,研究平安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平安建设动态; (三)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制; (四)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协调联动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五)协调推进平安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平安建设责任制。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确定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日常工作,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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