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

时间:2022-07-14  【转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确定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目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的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