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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时间:2022-07-14  【转载】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利用人文景观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文物古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利用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禁止破坏耕地、山体、水体、植被等。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确定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城资源,打造历史文化追溯区;依托兰州湾子、昌家庄子等打造农耕(游牧)文化民俗区。培育以历史文化、农耕文化、游牧文化为主的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创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化宜居宜业宜游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展馆建设,支持巴里坤民俗馆、历史文化馆、特色村史馆、红色印记馆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巴里坤湖、高家湖、东天山、莫钦乌拉山、三塘湖盆地等自然风光,打造山水湖草景观区,开展生态旅游。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巴里坤历史文化、节俗文化,利用好自然资源,支持举办好“哈密市冰雪节暨巴里坤县冰雪文化旅游节”“丝路文化旅游观光会”等旅游节庆活动。

鼓励举办好“草原湿地玫瑰花节”“草原风情文化旅游节”等乡村旅游节庆活动。鼓励创作、展示民俗文化作品。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合红色文化资源,建立红色文化资源数据库,保护红色遗存,规划红色旅游线路,打造红色纪念场所,讲好红色故事。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农(牧)家乐、家庭牧场、乡村民宿等乡村特色旅游服务业。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挖掘传统工艺、民间特殊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巴里坤特色的旅游商品。

鼓励发展种植业,开发三塘湖辣椒、晚熟哈密瓜,奎苏金土豆等特色农产品;鼓励发展牛、羊、驼、驴等养殖业,开发特色乳制品;鼓励开发哈萨克刺绣、花毡,芨芨草、柳条编织等手工艺品;鼓励制作玛瑙、奇石、根雕等地方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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