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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时间:2022-07-14  【转载】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第六条 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即时予以提示,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的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专项规划的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依法取缔非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查处违法停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财政、应急救援、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配套建设指标、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程序,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九条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可以在城市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停车设施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等非集中使用时段向社会开放。

居民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包括免费停车泊位、收费停车泊位和专属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种类,以不同的标线颜色、数字和文字加以区分。免费停车泊位为白色标线,收费停车泊位为白色标线和黄色编码组成,专属停车泊位为黄色标线和白色文字组成。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般采用平行式,也可以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可以通过安装道钉、隔离栏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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