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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下班途中撞上狗受伤 法院终审判决为工伤

从2010年4月起,宋女士一直在东营市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7:30—9:30,每月工资1000元。2013年5月29日8:50许,宋女士完成保洁任务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一条流浪狗突然从侧面窜出,直接撞到宋女士的电动车上,致电动车失控倒地,宋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交通意外,宋女士不承担责任。2014年4月23日,宋女士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宋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宋女士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认为宋女士是因狗冲撞摔倒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是动物侵权导致,应该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为此,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公司又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即便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也不影响对是否是工伤作出认定。更何况,没有证据证明引发事故的狗有饲养人或管理人。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登香 于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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