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时间:2021-04-14  【转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