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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时间:2021-04-14  【转载】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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