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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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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补充知识: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1、法定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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