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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职场妈妈产假归来屡拒公司调岗遭辞退,法院判了:合法!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产假归来,任性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一再拒绝公司安排
宝妈被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3月21日
安娜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入职三个月,安娜怀孕,2017年1月22日因怀孕开始休假。
2017年10月9日
安娜返岗后,公司安排安娜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对接客户由大旅行社变更为中小旅行社,而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安娜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12日
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安娜:“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有岗位,现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经管理层商量,同意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我们认为此次岗位调整是极其合理的……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如不接受,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协商解除方案。”
2017年10月16日
公司向安娜发送邮件,询问其是否接受工作安排。
安娜回复表示:“公司对我的调岗不合理,也没有给其他选择,只提供唯一的岗位。公司所说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了解我的意愿,我不接受无协商过程的协商解除,要求按原岗履行合同”。
随后,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安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公司认为此次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且你有能力胜任。公司分别于10月11日和12日与你进行了沟通,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但你都表示拒绝。公司又于10月12日向你提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你此后明确表示两项都拒绝,坚持要求公司恢复之前的工作岗位,而此岗位目前无法提供给你。鉴此,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法院:公司不存有过错
双方发生争执后,安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0万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工资要求
对此,公司不服,将安娜告上法庭,不同意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同意支付安娜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14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游轮船务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游轮船务公司合理安排安娜岗位,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安娜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此公司不存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安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三期”女员工虽然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但这些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一旦出现下面这六种情形,企业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付赔偿金的——
①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些企业把迟到多少次也算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写进了员工手册。所以,即使在孕期也要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熟记于心!
②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④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