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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

时间:2020-05-31  【转载】

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因违法用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等补偿。


苏某于2013年到金溪县某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每月1500元。起初,苏某每天工作8小时,几年之后调整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2天,公司每月向苏某支付加班工资700元,未安排苏某带年薪休假,也未向苏某发放高温津贴。


2019年9月30日,公司以苏某三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苏某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苏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违法且公司所称事实并不存在,公司还存在违法用工,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等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苏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苏某支付加班费、高温津贴、带年薪休假工资等,故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一次性向苏某支付各项金额共计4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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