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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男子又伙同他人盗镍板获刑

时间:2020-03-29  【转载】

吴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盗窃镍板。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肖某被盗财物损失34087.5元。

2017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伙同银某(已判刑)、吴某红(另案处理)和“老尹”(身份待查)四人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来到江西省瑞金市。次日凌晨,“老尹”驾驶越野车将银某、吴某、吴某红送至瑞金市沙洲坝镇工业园某公司附近后驾车暂离现场。银某、吴某、吴某红三人从后门进入某公司,随后来到28号车间肖某经营的电镀厂。吴某红从窗户钻进电镀厂车间内盗窃镍板,吴某和银某在窗外接应。三人将盗得的70余块镍板(约重900斤)全部搬出某公司后,“老尹”驾驶越野车过来将镍板全部装上越野车,四人离开瑞金前往广东省揭阳市仙桥镇,将盗窃的镍板出售给一废品店老板,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金属镍板价值人民币34087.5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吴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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