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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恶意偿债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照样构成犯罪
时间:2020-01-07 【转载】
陈某系某器材经销公司经理。2018年12月12日,2名员工投诉该公司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合计近5万元。2019年1月23日,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不仅逾期未完全改正,陈某还将公司账上1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外欠材料款。
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恶意清偿转移、处分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这里,“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的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却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情形属于“恶意清偿”。因此,陈某作为个体公司法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