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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欠薪后躲藏,未亲收支付令也可构成犯罪
时间:2020-01-07 【转载】
个体工程承包人曹某在承包某路基建设项目时,以借支的方式多次从该项目部领取工人工资60万元。此后,曹某谎称已将工资发到工人手中。
然而,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因拖欠工资,工人们多次找曹某讨要。曹某在被逼无奈时才发给工人一小部分钱。工人们再次催要,曹某就以各种理由搪塞,还以回老家筹钱为由离开工地。
曹某离开工地后换了手机号,不再与工人们联系。接受工人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也联系不上曹某。于是,就到曹某的住所、施工工地场所等张贴责令支付欠薪通知书。不久,曹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以未收到“责令支付欠薪通知”为由不承认犯罪。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二款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据此,可以认定曹某构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躲藏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