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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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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账目、考勤记录赖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0-01-07  【转载】

吴某等5名农民工到个体包工头乔某承包的某小区商品楼施工工地,从事墙面抹灰工及瓦工劳动。为期8个月的施工劳动结束了,乔某在收到60万元工程款后,仅仅支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尚欠25万余元工资不能发放。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吴某等人的投诉后,向乔某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乔某提出,吴某等人根本没干那么多的活,且已经干完的活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并以此为由赖账不还。此外,乔某还拿出经其涂改后的职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账目,予以证实。

  见此情况,吴某等人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完整的职工名册、每日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由于这些名册、记录上均有乔某安排的监工人的签字,乔某虽不认可也无法否认。经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乔某立案侦查。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还有一些不良单位或个人通过篡改考勤记录、账目制造不应支付劳动报酬的假象。对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不给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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