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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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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支付而逃避,实刑与罚金双处罚

时间:2020-01-07  【转载】

 贺某系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8年4月起,贺某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陈某等21名员工的劳动报酬21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贺某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但贺某变更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义务。

  经公安机关查明,旅游公司的经营收入由贺某个人保管、控制。贺某归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评析】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下拒绝支付,系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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