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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改变  不属劳动合同变更

时间:2019-02-15  【转载】

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谷向阳经过咨询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审核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指派高军生律师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高律师了解到,远程诊疗公司与谷向阳签署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主要有以下2项内容:

  1.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对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本协议作《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北京远程某机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公司“注册地址”也发生改变。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某远程诊疗公司”印章及谷向阳签字,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

  谷向阳收到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谷向阳系本公司员工,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起与该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落款处加盖有“北京远程某机器人公司”印章。

  仲裁委庭审时,高律师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纠纷是劳动争议中一类常见纠纷。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本案中,所谓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名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实质上是用人单位的变更。

  高律师说,由于谷向阳的《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主体为远程诊疗公司,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主体,而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签订主体为远程机器人公司,因此远程机器人公司并非合同变更的主体。

  仲裁委审理认为,由于本案并非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是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因此,远程机器人公司应与谷向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非简单地以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方式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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